待遇领取条件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符合以上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个人账户管理
人社部门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要求计息。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邢台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则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求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则计发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