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山东省公布《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两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山东省同意,并报两部批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3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21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6%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
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3元;
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
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7元;
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9元;
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1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相关法规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其中,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地方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其中,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时,要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一部分,剩余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当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按相关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的我国成立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告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相关法规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告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鲁办发〔2011〕64号等相关法规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鲁人社发〔2015〕29号等相关法规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及有关相关法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及有关相关法规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35年,在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35年调整增加。
(六)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