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1〕20号)相关法规,经广东省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广东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2020年12月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以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的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方法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如下: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定额增加45元。
(二)挂钩调整。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实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分别实行挂钩调整:
1.按基本养老金定比增加。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1.8%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2.按缴费年限长短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退休的高龄人员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干部分别实行倾斜调整增加:
1.对符合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退休人员,再按以下方法进行倾斜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300。对上述高龄人员再倾斜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以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待遇发放安排及资金来源
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退休人员,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次调整增加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根据我国相关相关法规,本次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个人账户余额支付部分按照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首次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统一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证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法,体现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市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一)统一执行。各市要按照本通告相关法规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
(二)确保发放。各市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增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21年6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不得拖欠。
(三)加强调度。各市应加强对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的调度,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于每周三以书面形式向省社保局上报本地区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应调整人数、已调整人数等,省社保局负责调度和督办。
(四)按时上报。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后,各市要及时汇总数据,认真总结本市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于2021年7月10日前报送广东省人社厅,抄送省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