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2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和两部批复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企业退休人员
1.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等有关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镇超龄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执行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