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两部相关法规,经四川省批准,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和方法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3%;与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挂钩部分,对退休人员15年及以下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0.7元,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部分每满1年增加1.8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三)适度倾斜。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方法,再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满70岁不满80岁的人员,增加35元;
(2)满80岁不满90岁的人员,增加65元;
(3)满90岁及以上的人员,增加105元。
2.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类至六类地区分别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
3.企业退休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例1.非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张某,61岁,2020年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35年,基本养老金为4000元,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为:
定额调整:42元;
缴费年限挂钩调整:15年×0.7元/年+20年×1.8元/年=46.5元;
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4000元×1.3%=52元;
合计:42+46.5+52=140.5元。
例2.非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王某,71岁,缴费年限30年,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3200元,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为:
定额调整:42元;
缴费年限挂钩调整:15年×0.7元/年+15年×1.8元/年=37.5元;
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3200元×1.3%=41.6元;
高龄倾斜调整:35元;
合计:42+37.5+41.6+35=156.1元。
例3.六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汪某,71岁,缴费年限35年,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5600元,其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为:
定额调整:42元;
缴费年限挂钩调整:15年×0.7元/年+20年×1.8元/年=46.5元;
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5600元×1.3%=72.8元;
高龄倾斜调整:35元;
艰苦边远地区倾斜调整:80元;
合计:42+46.5+72.8+35+80=276.3元。
三、资金保证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和地方补助外,主要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其他有关相关法规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退休人员截至2021年1月1日仍在服刑、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企业退休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告》(川劳社办〔2002〕87号)的相关法规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我国和省相关法规核定数据为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改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时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社部门已确认记载的为准,按实际周岁计算。本次调待对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证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方法,体现了我国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领导下,切实采取方法,确保7月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不得将不属于相关法规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人社厅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有关要求,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通告下发后,各市(州)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人社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社局要在7月31日前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专题报告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