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1〕27号
根据《两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经浙江省同意并报人社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我国和省有关相关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告相关法规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方法
2021年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65%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2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7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4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的通告》相关法规,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关于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告》相关法规,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相关法规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告》(浙劳社老〔2002〕150号)相关法规,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20年的,按2020年水平确定。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及企业工伤退休人员,按本通告方法分别增加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金。如增加的额度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120%的,按平均额度的120%增加。
(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21年7月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