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
根据《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山东省委、省同意,并报两部批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按2020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3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9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2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相关法规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其中,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其中,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时,要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一部分,剩余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当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相关问题处理
(一)按相关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的我国成立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告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系指按《劳动保险》第13条丙款、国发〔1978〕104号、鲁革发〔1972〕143号相关法规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通告所称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系指按相关法规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以及按相关法规以个人身份补缴、补缴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可以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及有关相关法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及有关相关法规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五)企业一至四级工伤退休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35年,在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时,按35年调整增加。
(六)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元,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证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方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正确舆论,确保组织实施工作平稳有序。各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证等作出周密安排,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