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的补发没有全国统一的依据和内容,因为养老金的补发基本上是属于个例,不具有普遍性,但是在这四种情形下,可能涉及到养老金的补发问题。
一、因退休审核时间的延误而形成的补发。
我们在办理退休时,一般都是从生日的当月开始递交申请材料,从生日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如果涉及到的情况比较复杂的,比如多处缴纳养老保险,需要转移归集的人员,需要将各地的养老保险转移完成以后才能进入办理退休的程序;再比如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而且工作经历比较复杂,档案记载不全面的人员,还需要办理补充资料,查找档案印证材料等,都会增加审核的时间,可能比预计的审批时间要延后两个月到三个月,但不管什么时候审批完毕,养老金都会从生日的第二个月开始补发,这种补发就属于个案,是由退休地的社保部门来进行补发,并不涉及到全国统一补发的问题。
二、因退休时间导致的补差。
很多上半年办理退休的人员,由于涉及到办理退休时养老金的计发基数问题。各地养老金的计发基数,都是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但是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需要到每年的七月底或是八月份才能公布。因此上半年办理退休的人员,只能按照再上一个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并预发基本养老金,待下半年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后再正式计算。由于正式计算的养老金与预发的养老金有一定的差额,这个差额部分也需要从生日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补发,这种补发也是参保地的通行做法,虽然是统一的规定,在具体操作还是由参保地的社保部门执行。
三、因养老金统一调整的补发。
每年国家调整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的时间都是从每年的一月一日开始执行,但在养老金调整时,从方案的出台,到养老金调整完成,大部分地方基本上是在七月中旬才能调整到位,到了七月底开始就要补发调整以后增加的养老金,从一月开始补发。这种补发的时间进度由于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同,补发的时间需要根据各地的工作进程来执行,也不是全国统一的,而是有先有后,但最迟不能超过七月底。
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养老金差额的补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由于处于新老两种制度的过渡期,养老金是按照新老两种办法进行对比计算的。如果按照新办法计算低于老办法的,按照老办法计算的执行;如果新办法计算高于老办法计算的,高出的部分要分为10年过渡期按比例计发。按比例计发的部分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因此补发的时间也不同,基本上是按照各省的具体情况确定补发的时间,也不可能规定全国统一的补发时间和进度。但是最终的补发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也就是机关事业退休中人,实际上要到2024年9月30日以后,才能拿到全额的养老金。
综上所述,养老金的补发,由于形成养老金补发的原因不一样,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所以不可能做到全国统一补发。只是全国政策范围内的补发,需要按照各地的具体情况来执行,比如退休中人养老金补发,调整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补发等。特殊原因形成的差异,基本上都是按照各个地方的规定进行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