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新消息
湘人社规〔202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省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各单位:
根据两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经省人民同意,报两部批准,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同时,按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3%。
(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6元;对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8元。
(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等)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转干部,继续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倾斜,认真相关解困标准。
(六)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方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相关法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负责筹措,中央和省给予适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按照相关法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尚未纳入经办机构管理的,暂由原单位先进行调整,待启动后再据实结算。
(二)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并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的《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社厅、省厅。
(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本通告相关法规的调整方法,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证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方法,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21年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平稳有序。各市州、县市区人民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足额安排养老保险基金补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案例演示
永顺县退休职工孙阿姨,2020年12月53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29.5年。本次调整前月养老金水平为2300元。按照今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每月可以增加126.20元/月。调整后月养老金水平为2426.20元/月,增加比例为5.49%。
具体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1、定额调整:45元/月
2、挂钩调整:
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1.4*29.5=41.30元/月
与调整前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2300*1.3%=29.90元/月
3、倾斜调整:
艰苦边远:10元/月
合计增加金额=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45+(41.30+29.90)+10=126.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