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档案的灵活就业参保者,养老金不给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合理吗?下面随社保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灵活就业参保者的详情。
首先,灵活就业人员也是可能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
灵活就业人员存在视同缴费年限,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是由于方案原因、时代因素导致的大量下岗职工,其中大部分群体没有再次找到好工作,只能购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情况二是个人原因,主动从正式工、事业单位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所购买的养老保险也是灵活就业养老保险。

其次,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需要档案的支持。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最重要的支撑材料就是个人档案了。
个人档案中的招聘表、工资表等等都是最重要的、最直接的证据。
灵活就业人员有了固定工经历,档案中就会包含相关证据材料,社保部门就会认定合理、的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最后,特殊情况导致有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无法认定!
举个例子:
参保人员1980年成为正式工,当地1992年养老保险调整,参保人员1995年下岗,当年开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
如果单位在1992年至1995年的3年期间均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甚至连账户都未开立。
参保人员下岗后参保,开立的账户是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账户,在单位中不存在实际缴费年限。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开立的账户身份与企业职工参保身份没有任何关联,纯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无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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