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门诊慢特病跨省结算方法:
(一)待遇资格认定与备案管理
本市异地长期居住参保人员进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前,需按照本市医保有关法规,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和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以下简称“门特登记”)。跨省异地就医备案、门特登记及选定治疗医院等流程及要件按照现行执行。
试点期间,参保人员在完成上述登记、备案的基础上,可在备案的就医地(市)或省份选择1-2家已开通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的试点机构,到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结算备案,无需另行提交材料。
(二)结算管理
参保人员在本人备案的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凭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联网结算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法规的支付范围及有关法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按照本市有关法规执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结算的异地门诊慢特病垫付医疗费用,按原流程及本市现行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