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参保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并享受待遇,每个参保年度待遇终止时间为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待遇享受开始时间按照以下法规确定:
(一)学校或幼儿园代缴的在校(园)学生儿童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从参保年度的上一年9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二)参保身份登记为“新生儿”的,按法规在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用的,从出生之日起按法规享受待遇。
(三)其他居民按以下法规执行:
1.首次参保: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待遇。
2.续保:参保人员在待遇期满后的3个月内办理下一年度的续保缴费,直接接续上一年度享受待遇。
3.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未在待遇期满后的3个月内接续上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从缴费当月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任何医保待遇。
4.跨制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等待期,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待遇。未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从缴费当月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任何医保待遇。
跨统筹区参保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经办规程按照我国、自治区有关法规执行。
(五)缴费时间以税务部门实际收缴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