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指南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相关法规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对于因特殊情况发生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统一向参保地医保分中心进行申报。
【办理材料】
1、垫付产前检查
①产前检查门诊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②费用明细原件(一份);
2、垫付门诊医疗费
①门(急)诊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②费用明细原件(一份);
③门(急)诊诊断证明或相关病历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一份);
3、垫付住院医疗费
①住院收费票据原件(一份);
②费用明细原件(一份);
③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一份);
④异地急诊就医有关材料(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一份)。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及注意事项】
1、单位将职工申报的垫付医疗费所需材料分类归集、粘贴,申报至参保地所属医保分中心。个人缴费参保人将本人申报材料分类归集、粘贴、填写交接单,交由相应受理单位申报至所属医保分中心。
2、以社发形式发放到个人社保卡。参保人需事先办理社保卡,到社保卡开户银行激活金融功能。
3、个人缴费人员享受计生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