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待遇类别 | 待遇项目 | 待遇申领条件及标准 | 业务办理所需材料 | |||||
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 | 定期失业保险待遇 | 定期失业保险金 | 条件(须同时符合) |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 ||||
享受期限 |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一年计一个月待遇; 2.缴费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计一个月待遇。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 《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通过网办渠道在线填报相关信息,无需提交申请表;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可现场填报并确认相关信息) | ||||||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特殊情形另需提供 | 为保障个人权益,原持有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 《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人员提供 |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 |||||
发放标准 |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90% | 有视同缴费时间的原干部和固定工,未录入连续工龄的 | 已审核生效的《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 | |||||
求职补贴 | 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不超过6个月。 | 退役军人 |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 |||||
领金期间医疗保险 | 1.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无需自行重复参保缴费。 2.可在申请定期失业保险金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个人失业金中扣缴。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 | 2014年7月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 2014年7月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一并申请,无需另行提供资料。 | |||||
失业补助金 | 请参阅《失业补助金政策经办简介》宣传资料 | |||||||
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 | 生育一次性加发 失业保险金 | 条件 |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 |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出院小结。 | ||||
标准 | 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3 | |||||||
稳定就业后一次性 领取失业保险金 | 条件 |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重新就业后与新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在广东省外重新就业并参保的,需提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自劳动合同签订后满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 | |||||
标准 | 已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 |||||||
自主创业后一次性 领取失业保险金 | 条件 |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 |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营业执照(可通过网络核验的无需提供) (3)显示纳税日期在失业金领取期限未满前的纳税材料。 | |||||
标准 | 已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条件 | 在领取期间内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90日内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通过证书库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 (3)参加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 | |||||
标准 | 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每一次领取期间领取该补贴不超过2次;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享受本项补贴) | |||||||
非本省户籍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 条件 | 符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要求不在广州按月享受失业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含港澳台在粤失业人员、外国籍在粤失业人员)。 | (1)户口簿; (2)其余所需材料与“定期失业保险金”相同。 其中,《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中待遇领取方式勾选“一次性领取”。 | |||||
标准 | (一)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满12个月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参保每增加12个月,其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相应增加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最多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乘以24的乘积;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部分,不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60%再乘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人员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但最多不得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剩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与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乘积。 (四)失业人员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人员按本条规定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少于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的,可补足相应差额,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乘以24的乘积。 | |||||||
领取失业金期间 死亡待遇 | 条件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在失业人员死亡后6个月内,申请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 (1)《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2)申办遗属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记录死亡时间的材料(在本市死亡的,无需提供),具体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 (4)户口簿,户口簿无法证明遗属关系的补充提供符合遗属身份的材料,具体包括结婚证(本市签发已实现证照共享的无需提供)、记录亲属关系的原始档案材料、经公证机关确认遗属关系的公证书。 |
备注: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2.失业保险业务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无广州市社保卡或社保卡因故停用的,提供以下16家银行之一的结算存折/卡。16家银行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交行、广发、招行、光大、中信、广州银行、广州农商行、东莞银行、华润银行、广东南粤银行、省农信社(顺德农信社、深圳农信社、外省农信社不属于此行)。除上述16家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申请人需提供银行行号。
3.业务办理所需材料,在前台办理时均为提交原件,网上办理需在线填写相关表格或按提示上传材料电子件。
温馨提示:
1.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自申领审核通过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
3.下列任意情形均视为重新就业: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成为公司股东兼管理人员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有上述情形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失业待遇终止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将核查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人员工商登记、纳税等情况,对不符合领取失业待遇资格的人员,停发并追收相关待遇。
4.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在异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得重复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如发现,参保人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网上办理渠道:“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