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如何认定?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拓展内容
《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第十一条第二点“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广东省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解读:按照2018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980元/人/月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且财产符合广东省特困供养人员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二)第十三条第一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各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各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
2.禅城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南海、顺德、高明和三水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区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确定。
解读: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各区统计部门于下一年度进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