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认定原则:
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1年计算;租赁期限连续2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2年计算,以此类推。
(1)承租人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享受家庭的:2008年7月1日前,承租人已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且租赁双方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点按2008年7月1日认定。2008年7月1日后,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点按承租人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办理租赁备案时间中较晚的月份认定。
(2)承租人为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享受家庭的:2018年5月1日前,承租人已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且租赁双方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点按2018年5月1日认定。2018年5月1日后,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点按办理租赁备案月份认定。
(3)承租人退出租房补贴或被停发租房补贴的,有效租赁期限为租房补贴停发时间与认定的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间之差。
(4)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整年时,更换出租对象或出租房屋地点,或将出租房屋出售(置换)的,有效租赁时间不再累计计算。
(5)特殊情况认定:
①承租人在承租期间,租房补贴类型转换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认定:
2018年5月1日前开始向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租赁期间承租家庭转为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自租赁起始时间起满1年可申请补贴。
2018年5月1日前开始向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租赁期间承租家庭转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以承租家庭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或2018年5月1日二者较早时间计算,满1年可申请补贴。
2018年5月1日后向租房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无论租赁期间承租家庭是否发生补贴类型变更,租期满1年后均可申请补贴。
②承租家庭在租赁期间因补贴类型变更导致租房补贴发放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租期满1年后,出租人可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