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标准职工月缴存额上限多少?随新社通小编来了解一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
2024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时间安排
2024年8月1日—8月11日集中开展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按以下规则申报调整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月缴存工资基数
2024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1-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计算),工资口径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机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同级组织、有关部门核定口径计算。
根据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温州市2023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0180元,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计算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月平均工资3倍(即30540元)的,按30540元核定;低于2024年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249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26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2010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以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按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不高于30540元的范围自主申报月缴存工资基数。
缴存比例
2024年度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其中,机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10%至24%区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单位和职工在5%至12%区间自主申报同一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计算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2)(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2,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参照上述单位职工的具体计算方法。根据温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月缴存额还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往前一年的月平均缴存额。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原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的,应当恢复法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法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按法定重新申请办理手续。
个人免缴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法定为职工缴存单位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差额补缴和退缴
2024年7月至调整生效月之间差额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调整后予以补缴或退缴。差额补缴或退缴可通过“浙江服务网”或窗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