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凡户籍在福州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和闽侯县、福清市、长乐区、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户籍指户口本上地址)、在福州以外的地区缴存(以下简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一方为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
2.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购买福州市区域范围内(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闽侯县、闽清县、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具有自主产权或共有产权的“二手”商品自住住房(不含别墅);
3.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已连续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4.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30%,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房屋价款的40%;
5.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不含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
6.职工家庭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
7.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8.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9.借款申请人同意将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10.办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符合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条件。
办理材料
1、《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借款申请人、卖方产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4、借款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5、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6、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7、已付购房款资金托管凭证或已付购房款付款凭证
8、卖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9、不动产买卖合同
10、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注意!
(一)申报材料说明:
申报材料提供原件;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住房套数查询证明提供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名下无房的职工家庭,另提供: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或结果;已付购房款资金托管凭证或已付购房款付款凭证包括卖方面签已收妥购房首付资金的声明;不动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二)借款申请人具体包括:主贷人及配偶、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和参与还款人及配偶;
(三)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需面签单身声明;
(四)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可以获取借款申请人的结婚信息的,可不提供“结婚证”,若“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不到婚姻状况证明或借款申请人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借款申请人为离异未再婚者,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五)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另提供:月收入证明原件各二份,月收入证明应加盖缴存单位公章,该证明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六)除主贷人外的其他借款申请人,如不符合异地贷款条件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参与收入认定的,提供缴存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近6个月的缴存情况);
(七)职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申请之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认定家庭月收入;
(八)主贷人的配偶为现役人员,且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参与贷款额度测算;
(九)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或结果,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住房套数证明为家庭成员查房证明(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查房情况);
(十)申请二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时,买卖双方均需到场,借款申请人面签征信授权书、再交易住房实际成交价格的《承诺书》;商业贷款部分,根据商业银行要求另提供房产评估报告,房产评估报告须由各公积金承办银行所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
(十一)夫妻一方为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需由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为主贷人申请贷款;
(十二)借款申请人应至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贷款;
(十三)夫妻一方为福州地区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的,需由福州地区缴存职工向其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