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
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单位缴存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南宁市区域内自住住房。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参照《关于《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通告》(南金管规〔2020〕4号)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相关法规办理。在南宁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修、大修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自住住房。本指南所称“借款申请人”均包含共同借款人。
贷款用途:
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南宁市区域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的自住住房,该住房需能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自住住房类型包括:
(一)新建自住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属单位集资建房或危改房项目的售房单位已办理相关立项批文手续,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进行项目登记,且可在当地住房建设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含铁路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备案、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的住房。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三)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自住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尚剩余商业贷款余额,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商转公贷款仅支持纯公积金贷款。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文并开始建造、翻建、大修,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贷款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同意选择南宁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三、持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须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符合下列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如存在下列情况的,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可视为连续正常缴存: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且原个人账户余额转移至南宁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因工作变动、机改、申请缓缴等原因存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五、已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金额与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不低于相关法规的相应比例,且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借款申请人存在房屋被征收情形的,所置换的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满足上述相关法规的条件外,还需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房屋可贷额度。
办理材料:
南宁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材料
南宁商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南宁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南宁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南宁房贷利率最新消息
放款条件:
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将贷款资金足额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非正常缴存的;
(二)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未封顶且未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的;
(三)借款人婚姻状况、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未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