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相关法规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符合相关法律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区域内的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的普通自住住房等;
(四)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相关法规的比例。
>>>拓展:济南市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1、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应由借款人提供的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如下:
(1)《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凡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需提供,在分中心缴存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4)借款人及参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商品房购房合同;
(7)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相关法规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8)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9)个人资信证明(在分中心缴存公积金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10)央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11)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具体材料也可以咨询贷款银行,银行会根据实际情况告知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2、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应由借款人提供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如下:
(1)《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凡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需提供,在分中心缴存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4)借款人及参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商品房购房合同;
(7)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相关法规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8)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9)个人资信证明(在分中心缴存公积金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供);
(10)央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
(11)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2)借款人除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相关法规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
(13)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方法》进行交易的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贷款,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及存入《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银行账户的首付款证明。
3、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应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相关法规的材料(除商品房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据)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与规划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3.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相关法规比例建房款有效凭据。
4、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单位及借款人除应提供新建自住住房相关法规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份:
1.相关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立项批复;
2.市、区(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告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集资建房查询合格证明书》。
5、棚户区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由建设单位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新建自住住房办理项目准入后,回迁职工除提供“回迁安置协议”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外,还应提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相关法规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