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在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时查询哪些范围?
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查询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产权人)及其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的公积金贷款情况。即能够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查询到的在嘉兴市外其他公积金中心申请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一并认定。
二、如何认定首次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产权人)及其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次贷款。
三、如何认定二次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共同产权人)及其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中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四、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中有哪些特殊情形?
(一)借款申请人与其配偶婚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二)借款申请人与两代内直系亲属(父母、成年子女,下同),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现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三)借款申请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次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且按照《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操作细则》完成借款人变更的,离异后此次贷款不计入该方贷款次数。
(五)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一方在婚前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但按照《嘉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操作细则》完成借款人变更的,离异后此次贷款不计入该方贷款次数。
(六)借款申请人与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其中一方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具备贷款资格,贷款还清后该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则前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七)在推入城市品质提升、有机更新等过程中,已被征收住房尚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在此次贷款还清后,借款申请人符合《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制作用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则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前次贷款不计入贷款次数。
(八)借款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所购住宅尚未交付期间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换(退)房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合同变更相关规则且办理变更手续后,此次贷款不计入其贷款次数。
五、上述认定标准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上述认定标准于2022年12月6日起施行,原有法规与上述认定标准不一致的按上述标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