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存量房交易贷款带押过户是怎么定的?
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进一步加强“带押过户”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在本市区域内全面开展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工作。
首先在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待试点成熟后,逐步向全市其他区(市)县推广。
二、本文中卖方贷款银行(含公积金中心)简称为卖方银行;买方贷款银行(含公积金中心)简称为买方银行;已开展自有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简称为监管银行。
三、工作内容
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和“带押过户”共分三种情形五种模式(具体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详见附件):
(一)情形一:买卖双方均有贷款(含贷款银行不同,涉及跨行转账)
模式1: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共同还贷
模式2:只用自有资金还贷
模式3:只用贷款资金还贷
(二)情形二(模式4):卖方有贷款,买方无贷款。
(三)情形三(模式5):买方有贷款,卖方无贷款。
四、开展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进一步做好“带押过户”工作的流程为:
卖方在取得卖方银行“带押过户”同意后,买卖双方根据网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服务合同)向买方银行申请贷款,买卖双方到监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选择还贷模式、办理自有资金监管,买方银行在交易双方完成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后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有关部门在监管银行开设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门使用账户中,监管银行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还贷模式对贷款资金和自有资金本息进行划转。
五、监管选择
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纳入监管、是否选择“带押过户”模式。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带押过户”模式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签订的存量房交易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应当全额纳入监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做好“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的宣传、引和解释等服务工作,不得诱导、阻碍交易双方当事人。
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模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六、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对交易当事人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存量房交易自有资金、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中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成住建规〔2022〕1号第八条法定计算和划转。
八、银行选择
(一)卖方银行、买方银行采取自愿加入原则,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具备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能够配合建立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系统,满足开展“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业务的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的条件;能使用电子印章,满足办理线上“无纸化”业务的工作需求;
3.自愿与成都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履行工作职责,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二)满足以上条件的卖方银行、买方银行将由成都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纳入“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
(三)监管银行为目前依规开展存量房交易自有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供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
(一)买方或卖方不同意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
(二)卖方银行不同意“带押过户”的;
(三)卖方银行或买方银行不在“带押过户”和存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的;
(四)成住建规〔2022〕1号文第十二条中不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