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基数的确定及计算口径
职工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统计局相关要求执行。
(二)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上下限要求
1.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嘉兴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29289元),月缴存额上限为7030元(单位和个人各3515元);最低原则上不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858元),最低月缴存额原则上不低于586元(单位和个人各293元)。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决议,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月缴存基数可按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确定。
2.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上限为29289元,下限为2070元。
(三)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和职工2022年度缴存比例为5%—12%,两者缴存比例应当一致,一个单位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按10%—24%执行。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22年1月至调整时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可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