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2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2年7月起,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工资变化情况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缴存比例调整。
(三)调整内容
1.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2022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1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六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统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规》(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2022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2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5688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3922元;根据《山西省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法规,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1880元;阳曲县1760元;娄烦县1630元。
(5)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办理2022年7月份缴存业务时,柜面办理应提交《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情况说明书》(附件1,可在中心网站下载),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应在线确认。
2.依规确定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
(3)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3.确切计算精度
(1)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2)最高月缴存额为5741元,各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按照《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标准》(附件2)执行。
(3)最低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为188元(其中:单位94元,个人94元);阳曲县为176元(其中:单位88元,个人88元);娄烦县为163元(其中:单位82元,个人81元)。
(四)调整方式
1.互联网渠道
办理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单位专管员可以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2.柜面办理
单位应当填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附件3,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附件4,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并制作《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管理部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暂行法规》(并公积金(2022)3号)和《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档定额标准的通告》(并公积金(2022)8号)法规的标准,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进行缴存基数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通过“太原手机公积金APP”自助申请办理。
三、其它法规
铁路分中心各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下限标准,比照分中心所在地杏花岭区的标准执行。
受肺炎影响的企业,可以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有关事项的通告》(并公积金(2022)14号),申请阶段性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阶段性支持结束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法规》(并公积金(2015)19号),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告法规执行,积极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