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补缴
1、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相关法规核定。新增员工按其当月工资总额计算。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以中心每年对外公布的为准。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可根据实际每年在1月或7月进行调整,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缴存基数需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为维护职工符合相关法律权益,各单位核定的缴存基数应告知职工本人,并均需填制纸质基数调整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无法签字的,单位需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认/调整承诺函》(可在中心官网下载)。职工对本人已签字确认的基数提出异议,投诉单位不按相关法规基数缴存的,中心不予受理;单位未提供职工签字的基数调整表,仅提供基数调整承诺函的,若职工投诉未按相关法规基数缴存,单位应承担重新调整等相关责任。
线下调整基数时需先拷取基数调整表的电子表格进行填制,纸质版一式两份由职工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来报电子版。
2、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一致,各不高于12%且不低于5%。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4、以下情况可作补缴业务:
(1)新参加工作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公积金的,应缴未缴的部分作补缴处理。例如,单位5月份新入职一职工,其工资8月才核定,单位在缴纳8月份公积金时为其开户,同时补缴5-7月份的公积金。
(2)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可对职工月缴存额的差额部分作补缴。
(3)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公积金的。
注:单位线下办理补缴业务,需提供《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可在中心官网下载)电子版及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