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正文。
办理方法
1、网上办理
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或“爱山东”APP等渠道预申请提取(“购买本市住房提取”项下选择“建造、翻建、大修”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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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柜台办理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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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办结
审查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核定提取金额并划转至提取人提取结算账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其他已备案登记的银行I类借记卡,下同)。需要调核的,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审查决定。
按照受理条件,审查核定提取资格及提取金额。需要调核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向证明事项主管部门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