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符合办理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房租缴纳。
一、办理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二、申请材料
提示:支持电子证照。电子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可通过“爱山东”APP申领并出示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及咨询。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点此下载
(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四)职工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三、基本流程
(一)柜台办理: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核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并告知申请人。因向房屋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核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2.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
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I类借记卡的,需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中心(个人专业版)自行绑定,也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双方身份证到柜台绑定。
(二)网上办理:
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中心(个人专业版)(点此进入)、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等渠道预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业务。业务预申请是由个人上传办理所需材料,公积金中心后台审核的业务管理模式。
四、办理时限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核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并告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核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