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人们注意了!10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新规,涉及公积金贷款、提取等。
所谓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由于每一个地区都有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因此每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都有所差异。

崇左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一是调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办理时效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期由原来的一年调整为两年。
同时,崇左市还将调整租房提取额度。本市无房职工租赁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单身或离异无孩家庭保持每年12000元不变,已婚或离异单孩职工家庭租房提取额度从原来的每年12000元提高至每年14400元,符合国生育法规生育两个(含)以上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每年15600元。
文书提出,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崇左市辖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崇左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书面委托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法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法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