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提取频次及额度如何调整的?一文了解如下:

第十八条职工符合本法规第四条(一)至(五)款情形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少保留人民币1元。本人账户余额不足可提取额度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不足部分。
第十九条职工符合本法规第四条(六)至(十)款情形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取全部存储余额后,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提取资料(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住房及拍卖的房屋以不动产证登记日期为准,建造、翻建住房以报建资料或新建房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大修住房以《房屋安全鉴定书》日期为准)产生时间两年内,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购买自住住房按实际面积且不大于普通住宅面积144㎡×房屋单价计算;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按实际面积且不大于普通住宅面积144㎡×2000元/㎡计算,多人共同建造、翻建住房按每户实际分摊面积≤144㎡×2000元/㎡计算;大修自住住房按实际大修费用发票计算,若房屋面积大于144㎡,则按144㎡所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共同购房且标明产权份额的,按所占份额计提住房公积金;与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且没有标明各自所占份额的,按共同共有计提住房公积金;与其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且没有标明份额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按等额享有计提住房公积金。自建房提取的住房单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根据市场建筑成本变化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自还款之日起,每满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或签订住房公积金还贷(对冲)协议按月自动划扣提取。当贷款结清后,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最后一次差额提取,累计还贷提取额不超过累计已还贷款本息(2013年9月3日起办理的贷款按实际面积且不大于普通住宅面积144㎡×房屋单价计算)。
第二十二条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的,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租赁公共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赁自住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租房的已婚职工(含离异或丧偶且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按不高于1400元/月提取;若有三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按不高于2000元/月提取。单身职工,按不高于700元/月提取。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根据市场租房消费水平依法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以在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或签订电梯合同/土建合同日期起一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增设电梯分摊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