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
办理依据 | 1.《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 2.《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公中规[2018]6号) |
办理条件 | 一、职工公积金转入武汉: 1.职工与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2.在武汉地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二、职工公积金转出武汉: 职工在武汉地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个人账户未冻结。 |
办理材料 | 一、职工本人办理: 1.职工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单位经办人代办: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一份); 2.《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申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办理机构 | 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服务大厅(职工公积金转入武汉)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外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公积金转出武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