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规定,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等。
关于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