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分的?补助金有多少?社保网小编整理如下。
工伤赔偿责任划分:
一、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五级、六级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生活护理费;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未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新出现的费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我国法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我国法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出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法定追偿。
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法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钱。
依照本法规法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法规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的法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