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其他工伤赔偿项目
1.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2.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3.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部门法定。
5.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6.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的法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确认,可以安装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法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8.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