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省级调剂金的构成。
(一)各市州(含省本级,下同)按规定上解的调剂金;
(二)调剂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等其他收入。
第四条省级调剂金的筹集。
(一)来源渠道。各市州按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5%提取。
(二)核定方式。省级调剂金上解数额以工伤保险基金决算报表中工伤保险费收入(征缴收入)总额为基数进行核定,基数乘以提取比例5%即为应上解的省级调剂金数额。
(三)上解程序。各市州上解的省级调剂金,由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集中上解一次。各市州应严格按上述核定方式核定应上解的省级调剂金数额,在每年4月底将上一年度应当上解的省级调剂金全额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省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上解省级调剂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解凭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上解程序的中止与重启。省级调剂金结存规模超过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的50%时,上解程序中止,各市州不再上解省级调剂金。上解程序中止后,省级调剂金结存规模低于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的25%时,上解程序重新启动,各市州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继续上解省级调剂金。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的市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督促其按时足额上解。
第五条申请调剂的条件。
完成上年度征缴收入预算、及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无挤占挪用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已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的市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调剂金: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且当地人民政府已垫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的;
(二)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6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
第六条省级调剂金调剂的办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已垫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的,省级调剂金的调剂实行一事一议。
(二)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6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按照调剂基数乘以调剂系数核定调剂金额。
1.调剂基数。调剂基数为该市州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平均3个月的支出额。
2.调剂系数。调剂系数主要考虑市州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增长幅度、市州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幅度、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即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占基金总支出比例)、市州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四项因素。调剂系数控制在0.5至1.5之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申请调剂的市州上述四项因素情况确定。
第七条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程序。
(一)省级调剂金依申请进行调剂,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申请调剂时间为每年的5月。如遇较大及以上事故,可申请紧急调剂。
(二)凡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调剂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当对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省级调剂金的书面报告。市州申请调剂时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州财政局出具书面报告,省本级申请调剂时由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书面报告。
2.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表。
3.申请调剂的市州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和上季度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季度报表;报表不足以反映实际情况的,可附报表说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通报。
5.当地人民政府已垫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的,应提供财政拨款相关凭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汇总申请省级调剂金报告,并根据调剂办法提出省级调剂金的调剂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省级调剂金。下达的省级调剂金从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申请调剂的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省级调剂金应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省级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表》的样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条对于突发重大事件或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使用省级调剂金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可根据情况对本办法适时调整。《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8〕53号)同时废止。市州、省本级不再设立储备金账户,各市州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省本级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和省级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