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育保险执行《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3月1日起施行
2月7日晚,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2021年3月1日起,海南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谈判药品。2018年谈判准入的列在《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按新政策由基金支付。
通知提出,海南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谈判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办法按海南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按海南乙类药品管理现行政策规定报销。
为了让《2020年国家药品目录》更快、更好的落地,通知要求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要尽早将谈判药品直接挂网。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
通知提出,海南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情况,适时调整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推动谈判药品落地;要求海南省医保服务中心应加强并优化谈判药落地结算支付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渠道便捷、医保结算顺畅。同时,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
通知明确提出,海南各级医保行政、经办部门要指导各险种所涉及的医保系统建设单位,务必在2021年2月28日24时前更新完善药品代码数据库、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参保人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