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津贴发放政策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分娩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生育婴儿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人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分娩室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
天津日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4
天津生育津贴总额=天津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天数
产假期间工资:
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0.4*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