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将在国家规范统一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后,进一步修订并完善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执行时间以官方公布为准。2019年,我省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10号),其中规定:保持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增加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