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保险金会不会影响就业?会记入职工档案吗?具体是什么样的情况?随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随社保网小编来了解一下。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部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了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对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会影响就业?已经办理领取的会不会记入职工档案吗?
其实,这个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以后找工作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而且要求经办机构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据悉,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保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失业保险金是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金义务后劳动者失业时享受的一项保证生活的基本权利。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行使正当权利。
关于进一步推行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如果在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时,职工会担心社保缓缴期内离职,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其实,社保缓缴期内员工离职,依然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处于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内的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如果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因参保不满1年、主动辞职等原因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目前法规法定,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方案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此外,针对一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还在打零工的情况,,在打零工期间,只要没有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就不属于《社会保险法》中法定的“重新就业”情况,因此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也可以继续打零工。
如果劳动者离职时满足参保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两个条件,即使劳动者目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相关法规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法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法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