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主要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来确定。其中: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