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办理条件
1.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1省内流动就业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累计计算年限。
1.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调动工作。
2.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2.1原在我市就业参保的职工在本省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的。
2.2跨省统筹地区转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要求将原在我市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往该地的。
3.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入):
3.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1.1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3.1.2符合转出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出):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户籍人员,其符合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市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办理材料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社保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以下简称《转移凭证》)。
4.跨省转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
(二)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1.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入):
1.失业待遇转入申请:
1.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1.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由转出地出具);
1.3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1.4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1.5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2.失业待遇转入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基金转出)
1.失业待遇转出申请
1.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1.2居民身份证;
1.3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
1.4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1.5本人社保卡原件(无社保卡的可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之一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1.6就业创业证信息核对表。
2.失业待遇转出
2.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2.2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办理流程
1.转入
1.1申请:申请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交所需资料。
1.2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加盖业务专用章给申请人。
1.3发函: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1.4接续: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后,办理接续手续。
1.5告知:接续完成后,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2.转出
2.1打印凭证。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社保经办窗口或自助服务器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以下简称《凭证》),也可登录珠海市人社网上服务平台打印;属代办的,代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社保经办部门窗口打印。申请人持该《凭证》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2转出办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来的或申请人自带来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
1.转入
1.1申请受理即来即办。
1.2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1.3自收到转出地《信息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
2.转出
2.1打印《凭证》即来即办。
2.2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转出。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