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
3、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
4、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5、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6、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1、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2、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3、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4、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
5、提供医疗保险查询、咨询服务;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1、各区(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北京市商业银行的同一个支行开设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在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下,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及中央、市级、区(县)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分别进行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2、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收入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的同时,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3、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区(县)管理。区(县)经办机构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个人账户支出的实际需要审核拨付给区(县)经办机构,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4、区(县)财政、劳动保障和银行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基金收支监控系统,确保基金缴拨及时,运行安全。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1、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行政管理、基金管理与事务经办分开管理的体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
(3)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
(4)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5)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6)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1)按照规定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2)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3)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4)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
(5)提供医疗保险查询、咨询服务;
(6)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4、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负责监督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参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41号令)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日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