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一个病人住院花费30万,经过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和特殊门诊(门诊大病)报销以后,还有其他渠道可以报吗?
除了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以外,政府针对特殊人员还有政策兜底,就是大病医疗救助,社保没有报完的合理费用,政府还会报一部分,医疗救助不是保险,由政府兜底出钱。
本期话题就说下大病医疗救助和医保大病保险区别,另外举例说明部分城市医疗救助政策。
一、政府大病救助和医保大病保险区别
以某市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为例:
假定刘先生在省三甲医院,因为肝癌就诊,住院花费14万,自费药3万,住院期间:
第一步:
医保统筹账户报销:(14万—自费药3万-起付线2000元)*70%=75600元(跨市起付线涨一倍,报销比例下降5%)
第二步:
大病保险二次报销:(扣除3万自费药以后,属于大病报销范围总共34400元,再扣1.5万起付线),剩余19400属于社保大病二次报销范围,根据当地分档政策,可以报60%,19400*60%=11640元
(通常大病保险也是出院直接结算)
刘先生住院花费14万,社保总共报了75600+11640=87240元
还有自费药3万、社保合理费用22760元没有报。
第三步:
政府大病救助:对于其中22760元,如果患者符合当地大病救助对象,还能够再由政府报销一部分。大病救助通常不包括医保目录外的自费药(以当地具体规定为准)。
大病救助实际上是针对医保统筹账户、大病保险、特殊门诊等报销以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进一步救助。
说明部分地区大病救助政策
各市除了出台医保管理办法,也会出台大病救助政策,对特殊群体进行进一步补助,减轻负担。
1、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这类人指的是无劳动能力,也无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等也没有赡养、抚养能力。医疗费用由政府全额救助,上不封顶。
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也就是低保户;另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独生子女不幸去世)、60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能够报销95%,门诊和住院救助,分别封顶3万和10万;
第三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报销比例85%
第四类救助对象:参加医保,持有残疾人证,但不是重度残疾人员;因病支出型常住困难人口;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等;也能报销75%,有1500元起付线,门诊住院最高能救助12万;
第五类救助对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退休职工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退休人员;参加居民医疗、年龄70岁以上拥有本地户籍满5年人员,能报销50%,最高救助1万元。
2、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
根据《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及调整通知,将救助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因病致贫人员;另一类是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
各市大病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救助比例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如果想了解自己所在的大病医疗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