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大病救助政策
各市除了出台医保管理办法,也会出台大病救助政策,对特殊群体进行进一步补助,减轻负担。
1、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这类人指的是无劳动能力,也无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等也没有赡养、抚养能力。医疗费用由政府全额救助,上不封顶。
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也就是低保户;另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独生子女不幸去世)、60年代精简退职救济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能够报销95%,门诊和住院救助,分别封顶3万和10万;
第三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报销比例85%
第四类救助对象:参加医保,持有残疾人证,但不是重度残疾人员;因病支出型常住困难人口;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等;也能报销75%,有1500元起付线,门诊住院最高能救助12万;
第五类救助对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退休职工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退休人员;参加居民医疗、年龄70岁以上拥有本地户籍满5年人员,能报销50%,最高救助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