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危重伤病
指各种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急危重伤病标准。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及病情分级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
有哪些待遇?
(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1级的濒危病人和2级的危重病人,在门(急)诊实施紧急抢救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住院支付享受待遇。
(二)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3级的急症病人,在门(急)诊确切需要留院观察,并且在留院观察后直接转住院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留观费用不再设起付线,按照住院支付享受待遇。
(三)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处置为3级的急症病人,在门(急)诊确切需要留院观察,留院观察后未直接转住院的,按照门诊支付享受待遇。
(四)符合本条第(一)(二)项情形,于院前急救(包括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等)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相关相关法规享受待遇。
怎样报销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
职工医保患者符合上述第(一)(二)项相关法规情形的,原则上由急诊处置医院按相关法规进行结算报销;符合上述第(四)项相关法规情形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法规予以报销。
需携带材料:医保卡、急危重伤病证明、自费发票、费用清单、救护车发票及清单。仅报销第(四)项相关法规情形的医疗费用需携带材料:医保卡、急危重伤病证明(如已在医院报销急危重伤病门诊费用,则无需提供)、救护车发票及清单。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
居民医保患者符合上述四项相关法规情形中某一项的,原则上由定点的社区医院按转诊待遇报销相关门(急)诊和住院费用。
需携带材料:医保卡、急危重伤病证明、自费发票、费用清单、救护车发票及清单、病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