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参保人员全额垫付费用保险
办理条件
1、参加了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入院前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
2、且符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
3、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办理。
办理材料
1.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报销联原件(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
2.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医院盖章)、中药复式处方;
3.出院病情证明原件(加盖医院公章或病情证明章);
4.异地住院、外伤住院需提供住院期间的病案首页和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专用章);
5.异地住院须提供医院的定点、等级证明;
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填写《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支付结算表(手工)》(单位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第一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结算岗位工作人员受理并验收资料份数,登记资料份数及受理时间,单位经办人员确认并在登记表上签名;
第二步
移交费用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费用审核岗位工作人员审核医疗费用,审核完成后返还到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结算岗位工作人员;
第四步
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结算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核结果准确录入医保信息系统,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成都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结算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拨付确认单》、《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拨付确认单》;
第五步
拨付确认单按照基金审批制度规定分别由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字,参保人员本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
第六步
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结算岗位工作人员将拨付确认单交基金拨付岗位工作人员处理。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
审核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
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