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一、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成年人参加2024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40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年·人)和每人每年51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年·人)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515元标准筹资。
2.大学生、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我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含长期护理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7元。
2.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长期护理保险10元/年·人)中按10%的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二、集中筹资期
2024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集中筹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3年12月25日24:00(2023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为税务、医保年末结算时间),集中筹资期内的参保人员的2024年各项医保待遇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首次或非连续参保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该项待遇自2024年4月1日起开始享受)。
集中筹资期外参保缴费的,按照成都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法规的通告(成办函〔2019〕79号)法定执行。
三、其他
(一)相关部门资助对象筹资有关问题,市医保局、市民局、市财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退役兵人局以及市残联等部门,根据国和四川省要求另行通告。
(二)相关资助部门应在集中筹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资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集中筹资时间外申报缴费的,资助对象的医疗待遇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享受。
(三)相关部门资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资助部门按原渠道和相应法规予以保护。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