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城镇职工
一、保证范围
经失能评估达到中度失能二级、中度失能三级和重度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重度失能三级的参保人员(简称参保人员),按相关法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
二、居家护理待遇标准
(一)基础护理服务
1.基础护理服务范围。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可由其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附件1)。
2.基础护理服务待遇。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以失能等级对应的月护理基准费用为基数,按照75%的比例,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定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288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574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86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150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437元/月/人。
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二级3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7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10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4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796元/月/人。
(二)专业护理服务
1.专业护理服务范围。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在享受基础护理服务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由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附件2)。
2.专业护理服务待遇。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专业护理服务待遇根据失能等级不同,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不超过3次/月/人,中度失能三级不超过4次/月/人,重度失能一级不超过5次/月/人,重度失能二级不超过8次/月/人,重度失能三级不超过10次/月/人。
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得少于1小时,计费标准为100元/次。
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服务,纳入居家上门服务项目范围,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计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外)120元/次,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50元/次。
三、入住定点护理机构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其应享受的基础护理、专业护理等相关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根据失能等级进行定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6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11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15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22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2796元/月/人。
城乡居民
一、保证范围
经失能评估达到中度失能二级、中度失能三级和重度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重度失能三级的参保人员(简称参保人员),按相关法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
二、居家护理待遇标准
(一)基础护理服务
1.基础护理服务范围。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可由其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附件1)。
⒉。基础护理服务待通。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以失能等级对应的月护理基准费用为基数,按照60%的比例,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定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145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289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434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578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722元/月/人。
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二级181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361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54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722元/月l人,重度失能三级903元/月/人。
(二)专业护理服务
1.专业护理服务范围。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在享受基础护理服务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由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附件2)。
2.专业护理服务待通。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护理的,专业护理服务待遇根据失能等级不同,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不超过1次/月/人,重度失能不超过2次/月/人。
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专业护理服务﹐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计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外)100元/次,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20元/次。
居家上门类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服务,纳入居家上门服务项目范围,实行按次计费,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计费标准为:中心城区(东部新区除外)120元/次,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150元/次。
三、入住定点护理机构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选择入住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其应享受的基础护理、专业护理等相关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根据失能等级进行定额支付,具体待遇标准为:中度失能二级281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461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74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922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103元/月/人。
四、动态调整
市医保局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护理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支付标准和服务项目。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相关法规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