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对象
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按相关法规享有其他医保制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
1、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2、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可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10元。
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月10日至12月20日。
待遇享受时间
1、一般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后,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按年度参加居民医保,当年入学大学生医疗待遇计算时间从学生缴费之日至次年12月31日计算。
3、新生儿:出生当年90天参保缴费的,医疗待遇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计算,出生当年90天内未参保缴费的可作为特殊人群;出生当年90天(跨年)内缴纳出生当年及次年医疗费用的,医疗待遇从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计算,只缴纳次年医疗费用的,医疗待遇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未在90天缴费的不能享受对应年度医保待遇。
4、特殊情况:
(1)相关法规允许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可缴费的特殊人群,按全省相关法规的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医疗待遇从缴费后次月算起。
(2)特殊人群:外省回咸应届大学毕业生、参保年度职工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各类人员、相关部门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等。
办理参保所需资料:
(1)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享受资助各类人群:在系统中已存在标识的直接办理业务,未存在标识的,提供乡村振兴等部门佐证材料;
(2)外省回咸应届大学毕业生:毕业证或其他能证明应届毕业的资料;
(3)参保年度职工断保人员:系统参保状态为暂停或终止且清退了个人账户的直接办理;
(4)刑满释放人员:当年释放资料;
(5)失联人员:提供村组或社区证明(县级经办部门受理业务的可由基层医保经办部门提供证明)。
有哪些参保资助
1、资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2、资助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与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保个人缴费全市统一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给予定额资助。
3、资助对象身份认定机构及截止时间:由乡村振兴等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8月31日24时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在村(社区)医保服务室、镇医保服务站或县医保经办中心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缴费渠道
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缴费渠道完成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