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常州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关于贯彻《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常公积金委〔2018〕2号)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政策的通知》(常公积金〔2019〕4号)等文件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常州市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1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21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3.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800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常州市区(含武进区、常州经开区)为202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850元。
(二)缴存比例
1.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由单位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年度内缴存比例只能调整一次。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常公积金委〔2018〕2号)规定的各类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2.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在2021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确定,缴存比例统一为20%。
3.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缴存者应在汇缴2021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