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重要提示
1、借款人应在过户交易完成并取得新《不动产权证书》3个月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申请期限不得超过所购房屋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3、申请组合贷款的需咨询受委托银行关于商业贷款部分的办理流程及手续;
4、已向卖方支付全额购房款的,贷款不予受理;
5、直系亲属之间交易,贷款不予受理。
应提交的材料
1.《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填写要求:
☆请使用黑色签字笔。
☆个人信息部分每空必填。
☆共同借款人:指与借款人共同买房、负有共同还款义务的个人(含配偶),没有的无需填写。
☆购房情况:所填信息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查找。
☆购房金额按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载明金额取低填写,首付金额据实填写。
☆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表中的签名需面签。
2.身份与婚姻证明(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均提供)
⑴身份证原件;(可使用电子证照)
⑵户口簿(家庭户提供首页和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
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包括结婚证(可使用电子证照)、离婚证(可使用电子证照)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调解)书等。
☆配偶死亡没有进行户口注销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3.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4.已付房款票据原件
5.交易材料
⑴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原件
⑵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可使用电子证照)
★材料备齐后,请按1–5的顺序排列,申请即时受理,2个工作日审批完结。
友情提示
一、贷款额度及年限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购买装配式及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主住宅70万元,其它住宅60万元)内,贷款额度按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确定。
(一)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20倍
(二)按相关法规首付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按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的月还款额+担保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借款的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月收入+共同申请人月收入)≤50%
借款申请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在同时符合第(二)与(三)项计算结果的,按20万元确定贷款额度。
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年龄+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二、差别化信贷。住房套数认定执行“认房不认贷”,“房”指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烟台市区域内拥有的住房情况,“贷”指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情况。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可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1)没有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2)在烟台市区域内无住房。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第3条所列情形的,认定为申请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1)在烟台市区域内有一套住房;
(2)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3)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区域内有一套住房,且为同一套住房。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在烟台市区域内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4)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及在烟台市区域内有一套住房,且非同一套住房。
三、贷款偿还
1.每月20日(逢节假日顺延)为公积金贷款扣款日,借款人应于每月19日前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2.提前还款在完成首次还款后可以申请,每月1—19号办理,不收违规金。
3.按月冲还贷业务,当月申请,次月生效,每月20号(逢节假日顺延)自动划转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冲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部分从借款人的银行还款账户继续扣划。
4.在贷款期内遇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四、还款方式。分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正常还贷12个月后可以申请变更一次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每月按相同金额偿还贷款本息,月还款中利息逐月递减,本金逐月递增;等额本金每月还款本金保持相同金额,利息逐月递减。在相同条件下,等额本金方式能节省更多利息,但前期还贷压力较大;等额本息方式每月偿还贷款额度相同,还贷稳定,但支付利息较多。(例:45万元30年利率3.25%,采用等额本金比等额本息少付利息约35050.35元)。
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进行变更。